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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06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生诚信承诺书

2005-10-19 16:16  【 】【打印】【我要纠错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国家评价选拔人才、实施人才战略、为生产力发展服务的重要人事考试。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是当前我国倡导实施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影响国家人才选拔的质量和中华民族的兴衰,影响我市文明临沂的建设,影响我市党风、政风、民风和社会风气,关系临沂政治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形象,意义重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不仅是评价选拔人才的考试,更是道德品质的考试。我们应该用诚信的考试构筑诚信的人生。山东是全国的第一考试大省,临沂是全省的考试大市。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人事局把人事考试作为人事制度改革的旗帜来抓,列为一把手工程和主管领导工程。今年四月,我市荣获全省人事考试先进单位称号,成为全省的知名品牌。为了保持荣誉,创建文明临沂,树立大临沂、新临沂的形象,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及全体考生,都应以实际行动维护人事考试的公平、公正,把诚信考试、文明考试当作我们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坚决拒绝不诚信、不文明和营私舞弊的一切不良行为,共同创造临沂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共同树立临沂人事考试的良好形象。

  作为一名考生,对上述义务责无旁贷,义不容辞。为此本人经认真考虑,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1、我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3号部长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应试人员部分),对以上内容知晓、认可并保证在考试过程中自觉遵守。

  2、保证所填写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并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

  3、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法律地位,遵守《山东省人事考试考务规则》,考试必带身份证,不以其他任何证件代替身份证。

  4、自觉服从考试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文明、诚信考试。

  5、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法规、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不找人替考,不使用假身份证,不携带小抄、资料、手机(小灵通)、耳机、电子扫描笔(仪器)、电子词典等通讯、电子工具入场。

  6、如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责任自负,并自觉接受相应处罚。

  承诺人(签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准考证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应试人员部分)

  一、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3、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5、未用规定纸、笔作答的;6、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7、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8、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9、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10、在考场或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11、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2、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3、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的;4、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5、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6、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7、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8、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个别作弊试卷认定及处理:

  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卷为作弊试卷,对涉及作弊试卷的应试人员依照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对涉及试卷雷同或参与集体作弊的应试人员依照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1、在卷面作特殊标记的;2、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3、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即雷同试卷)。

  四、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处理: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五、替考行为处理: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六、扰乱治安行为处理:

  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